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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為長期資金,並以追求長期投資績效為目標,而無法以短期之投資情形據以認定

  • 發布日期:97-01-31

一、退休基金係屬長期資金,其投資效益之判斷宜以3至5年為基期,而不宜僅以三、四個月之結果即據以論斷,並應依據基金長期資產配置進行投資運用,採逐年逐步調整方式以達基金長期績效目標。

二、勞退新制所定收益之計算係以勞工個人開始提繳日起至領取日止之期間平均年收益率與同期間二年期定存利率相較,並以孰高者即為分配之基準;至如有提繳期間之收益低於同期保證收益時,則先由新制所定之滯納金撥補,再有不足始由國庫撥補,故非每年即生國庫撥補之情形。

三、監理會於96年7月2日成立後,已建置相關運作與基金運用之法令規章制度,以及完成相關資訊管理系統,正依據資產配置建立投資部位。有關股票投資方面,因屬初步建立部位階段,且96年度下半年因遭逢美國次級房貸風暴,造成全球股市重挫,連帶使台股無可避免下跌,致而影響基金經營績效。

四、未來勞退基金資產配置將持續採取多元投資策略,積極分散投資風險,以國內外股債平衡配置方式,追求更穩健之投資效益,並將循序漸進逐步調整為最適配當,並定期監督與評估退休基金的運用績效,而非僅以特定收益率或保證最低收益為經營績效標準,以免錯導基金資產配置,致影響基金長期運作及基金受益者之權益。

 

  • 單位:企劃稽核組
  • 最後異動日期:10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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