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所定收益之計算,係以勞工個人開始提繳日起至領取日止期間之累積收益與同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期定存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積收益相較,並以孰高者即為分配之基準,而且新制勞退基金運用收益分配,係以該基金當年度累積收益辦理分配,並非以單月份盈虧情形分配之。若因勞退基金運用產生虧損,使得個人退休金帳戶內之累積收益數低於同期間之累積保證收益數時,則先由新制所定之滯納金撥補,再有不足始由國庫撥補,亦即勞工領取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是受到不低於以銀行二年期定存利率計算的保證收益保障,勞工權益絕對受到確保。
- 單位:企劃稽核組
- 最後異動日期:1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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