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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為何?

  • 發布日期:106-04-20

  依據「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第3點第2項之規定,受託經營國內投資運用項目者,除應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外,需成立3年以上,並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認許並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而其所管理之資產總規模,不得少於新臺幣100億元。此外,其所管理之單一基金或信託帳戶最近3年累計收益率,不得低於本局所定市場常用衡量指標或收益率。

  • 單位:企劃稽核組
  • 最後異動日期:1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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