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6月2日修正發布
針對過去國內委託經營受託機構經理人違法交易情事,勞動基金運用局均旋即啟動求償機制,全力維護基金權益。
101年間前受託機構陳姓經理人利用人頭帳戶買進與勞退基金相同個股之背信案,民事一、二審法院以檢察官起訴之違法交易行為舉證不足駁回,運用局於111年1月17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續行民事訴訟,112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判決肯認經理人違反利益衝突規定,至是否受有損害及損害金額等,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調查、審認,嗣113年1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諭示移付調解,歷經共5次調解會議,於114年3月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承審法官及調解委員調解成立。本案法院調解效力等同判決,具有拘束力,陳姓經理人前所屬受託機構業於114年3月14日依調解結果賠付基金。
期間 |
盈正案 (99年) |
佳總案 (100年) |
陳、瞿姓經理人背信案 (101年) |
遠百案 (1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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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情形 |
賠付基金 1億7,362萬餘元 |
賠付基金 783萬餘元 |
瞿姓經理人前所屬投信賠付基金7,157萬餘元。 陳姓經理人前所屬投信賠付基金1.2億元。 |
賠付基金 2,770萬餘元 |
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
101年間發生陳、瞿姓2位經理人利用人頭帳戶買進與勞退基金相同個股之背信案,瞿姓經理人前所屬受託機構於111年3月24日就運用局二審連帶請求賠付之金額,已賠付基金,運用局於111年3月30日撤回對該受託機構及經理人之起訴,受託機構亦公告賠償事項;至陳姓經理人等部分,仍續行民事訴訟。未來運用局仍將持續積極求償,以維護勞動基金權益。
期間 |
盈正案 (99年) |
佳總案 (100年) |
陳、瞿姓經理人背信案 (101年) |
遠百案 (1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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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情形 |
賠付基金 1億7,362萬餘元 |
賠付基金 783萬餘元 |
瞿姓經理人前所屬投信賠付基金7,157萬餘元。運用局於111年3月30日撤回相關起訴;陳姓經理人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
賠付基金 2,770萬餘元 |
- 單位:企劃稽核組
- 最後異動日期:1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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