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每年定期檢討評估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若其未達各該基金法定保證收益,或未達本局指定市場常用衡量指標或收益率,致有損及基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依據「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第15點之規定,得以書面通知該受託機構立即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收回部分或全部委託資產。此外,依據委託投資契約之任意終止契約規定,本局亦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受託機構終止契約,確保基金運用安全。 單位:企劃稽核組 最後異動日期:108-10-09 點閱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