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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委託經營受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為何?

  • 發布日期:106-04-20

  依據「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第3點第3項之規定,受託經營國外投資運用項目者,需成立3年以上,並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外國法令設立登記營業,而其所管理之資產總規模,不得少於等值50億美元。此外,其申請本局委託類型之歷史績效不得少於3年,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業據點或服務團隊。

  • 單位:企劃稽核組
  • 最後異動日期:1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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