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第3點第3項之規定,受託經營國外投資運用項目者,需成立3年以上,並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外國法令設立登記營業,而其所管理之資產總規模,不得少於等值50億美元。此外,其申請本局委託類型之歷史績效不得少於3年,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營業據點或服務團隊。 單位:企劃稽核組 最後異動日期:108-10-09 點閱次數: